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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关键少数”的减持行为 深交所3方面明确大股东、董监高因离婚等分配股份后的减持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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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证监会发布《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上市公司股东离婚分割公司股份有关事宜答记者问》,要求大股东、董监高因离婚、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形式分配股份的,各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相关规则中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不得以离婚、解散清算、分立等任何方式规避减持限制。

2023年8月25日,深交所发布了《关于就〈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有关事项答投资者问(三)》(简称《答投资者问》),便于市场准确理解和执行证监会相关要求,规范“关键少数”的减持行为。

《答投资者问》从三方面,明确大股东、董监高因离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形式分配股份后的减持适用问题。

明确股份过出方和过入方合并计算基本原则。大股东、董监高因离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形式分配股份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关于大股东和董监高信息披露、减持额度、减持限制等规定。

进一步明确股份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遵守的减持额度。大股东因离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形式分配股份的,股份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合并、持续共用大股东集中竞价交易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不超过1%、大宗交易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不超过2%的减持额度。董监高因离婚分割股份的,股份过出方和过入方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各自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此外,董监高任期届满前离职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还应当共同遵守《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限制性规定。

细化股份分割后减持方案的披露要求。大股东、董监高因离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形式拟分配股份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大股东分配股份过户前,上市公司应当督促股份过出方和过入方商定并披露减持额度分配方案;未能商定的,各方应当按照各自持股比例确定后续减持额度并披露。

记者了解到,深交所发布答投资者问,旨在进一步便利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理解和执行相关减持规定。深交所将持续关注《实施细则》施行情况,持续加大监管力度,规范相关主体减持行为,确保股份减持规定有效执行,切实维护市场平稳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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